欢迎关注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官方微信公众号

·首页——条线热点返回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两起价格违法行为: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 【2022-09-27】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上海楠振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2022年6月8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原味”(商品条码 6907992512761净含量规格:205g*12 ),货架上贴有一张黄色促销标签,上面标注有“产品名称:安慕希原味,原味:58元,特价:52.0 ”等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款商品的原价依据或有关销售记录。另查,当事人在2022年6月6日至6月8日期间以55 元/箱的价格销售上述商品,结算价高于现场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同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经营、日用百货等销售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在销售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原味时标价签标示“产品名称:安慕希原味,原味:58元,特价:52.0 ”字样,该商品促销标价签为 2022年6月6日标示。该商品在此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该公司处的最低交易价格为55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2款商品时标示的“原价58元”为虚构价格。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在本案价格违法行为中,经营者实收价款是明确的,但应收价款属经营者自主定价权限,因此无法确定多收价款与违法所得,本案按无违法所得论处。
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6日、 6月7日及6月8日以55元/箱的价格销售上述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原味10箱,现场标价为52元/箱,多收价款3元/箱,共计多收价款30元。认定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所得为30元。
当事人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对当事人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已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消除了不正当价格行为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误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减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导致消费者多付价款30元,该局于2022年8月4日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沪市监嘉责退〔2022〕142022000910号),责令当事人在五日内将多收价款30元退还给消费者,当事人自2022年8月4日起就在超市显著位置张贴退款公告的方式开展退款,至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退还多收价款30元。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局依法予以没收,消费者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逾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0元。

  • 兰衣坊(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2022年5月4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经营的某电商平台店铺限时特惠活动未标示清晰明确的起止日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2日至案发2022年5月4日一直以吊牌价人民币8300元的5折即人民币4150元的价格在某电商平台“LANVIN 浪凡官方旗舰店”上架销售一款斜挎包,并分别于2022年3月26日以人民币3942.5元、2022年4月19日以人民币3842.5元的实际价格售出斜挎包2件。“2022年京 东520主题活动”期间,当事人对销售的斜挎包开展了“520 礼物”“5.16-5.20”“京 东价¥4150.00”“甄选限时5折”的活动。当事人上述斜挎包自上架始终以吊牌价人民币8300元的5 折即人民币4150元的价格销售至案发,与当事人在页面宣称的“甄选限时5折”不符。因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件斜挎包均在非活动期间售出,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商品页面标注“甄选限时5折”,实际促销活动前后销售价格始终无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了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